花費5000多元向保安公司定制安裝了防盜報警系統(tǒng),不料家中仍舊失竊,業(yè)主將保安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終審判決保安公司賠償23999元。
2006年4月,家住浦東東方路的劉先生向一家保安服務公司定購了房屋防盜報警裝置。同年5月28日,雙方又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保安公司向劉先生提供報警服務,劉先生每月支付報警服務費50元。去年6月8日,劉先生夫婦外出走親訪友。20時44分,保安公司發(fā)現(xiàn)竊賊進入劉先生家,保安在8分鐘后趕到劉先生住宅。21點04分,劉先生收到保安公司消息趕回家中,發(fā)現(xiàn)鉆戒、項鏈、掛件、數(shù)碼相機等物品遭竊。
裝了防盜系統(tǒng)仍然被盜,劉先生向保安公司討說法,保安公司卻稱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交涉未果,劉先生訴諸法院。一中院認為,保安公司稱工作人員已告知劉先生可以選擇安裝告警器,但對此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保安公司因未安裝告警器,致使劉先生的財物輕易被盜,且在接、處警時存在失誤,故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